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51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权向国家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的主体 54
有权向国家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的主体 涉及其他赛事或其他当事人的案件,以下各方应当直接向国家兴奋剂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的案件涉及的当事人; (二)已作出决定的案件涉及的另一方; (三)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四)当事人本国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 (五)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如果决定影响到奥运会或残奥会,包括参赛资格; (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涉及第十一章(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罚)的决定,直接责任人、主管教练员或当事人管理单位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兴奋剂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本条规定向国家兴奋剂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继续就其裁决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一方有权通过国际体育仲裁院从另一方反兴奋剂组织那里获得所有相关信息。如果国际体育仲裁院有此要求,该反兴奋剂组织应当提供上述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