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十一章 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罚...................... 47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追加处罚 ......... 51
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追加处罚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收到所属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关于中国运动员构成兴奋剂违规的生效处理决定,未申请仲裁或者国际体育仲裁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决的,应当在申请仲裁截止之日或裁决生效的 1 个月内,依照本章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追加处罚,报反兴奋剂中心审核。 逾期不对有关人员和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追加处罚的,反兴奋剂中心应当交由独立的处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反兴奋剂组织和其他相关方。 中国运动员、有关人员和单位因为兴奋剂违规,已受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经济处罚的,在追加处罚时可以折抵。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