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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