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以下荣誉标识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且在退出现役后继续依法持有的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等个人荣誉标识;

(二)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所发放的奖章、证书等;

(三)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家庭悬挂的光荣牌等。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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