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退役军人荣誉标识的使用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网信办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