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八条

第二章 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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