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