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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