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