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