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十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存档。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