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或者远程检测,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安机关应当严格监督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落实网络安全管理与保密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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