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

(二)要求监督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四)查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情况。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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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