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监督检查通知书。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