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监督检查通知书。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