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认定工作。存在人户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认定期限可以延长至四十五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