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认定工作。存在人户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认定期限可以延长至四十五个工作日。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