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科学合理设定家庭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总额占比条件。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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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