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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