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