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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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