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