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肃执法、廉洁奉公。 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的; (二)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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