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结束后,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