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气象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或者技术指标等; (五)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等)、布点数和气象探测环境; (六)气象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七)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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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