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或者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中方合作组织、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三)具有相应的经费、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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