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外国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和气象资料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 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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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