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