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