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七)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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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