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对其通过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享有使用权,参加合作各方可以依照约定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