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及时向气象探测站(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具体汇交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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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