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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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