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