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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