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十二条

国防及军事设施区域、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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