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第十二条国防及军事设施区域、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