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利用已有气象站(点)或者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站间距不能小于六十公里,探测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有特别需要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除外; (二)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单方面进行传输; (三)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涉外气象探测不得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六)不得进入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开展气象探测活动; (七)不得通过探测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