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规章应当条文化,可以根据需要设章、节、条、款、项、目。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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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