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做出具体安排或解释、补充的规章,也可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决定、通知等文种,使用“规范”、“制度”、“意见”等名称。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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