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规章,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涉及体育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对全国体育系统具有管理指导作用,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可以作为体育行政管理依据、除规章以外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公文、安保、外事、党务、后勤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布置一次性具体工作的文件; (三)不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 (四)单纯转发的文件; (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