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规章,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涉及体育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对全国体育系统具有管理指导作用,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可以作为体育行政管理依据、除规章以外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公文、安保、外事、党务、后勤等内部事务的文件; (二)仅布置一次性具体工作的文件; (三)不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 (四)单纯转发的文件; (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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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