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五条

经清理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提出建议和理由,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废止和修改。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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