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在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以总局令形式公布,规范体育管理工作、调整体育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对下列事项进行规范应当制定规章: (一)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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