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送审稿时,起草单位应当就送审稿进行说明。 局长办公会议对送审稿提出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改,经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审查后,报总局局长签发;异议较多、需做较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起草、送审。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