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报送,经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核准后提请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报送,经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核准后报总局领导签发。 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核准,起草单位不得直接向总局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总局作为协办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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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