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会同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单位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提出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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