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会同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单位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提出建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查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会同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单位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