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再次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人员征求意见; (二)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研,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三)对反馈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查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再次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人员征求意见; (二)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研,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三)对反馈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