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将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二)规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不具可行性的; (三)国务院其他部门,或者总局其他单位对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协商并妥善处理的; (四)征求意见不充分的。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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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