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将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二)规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不具可行性的; (三)国务院其他部门,或者总局其他单位对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协商并妥善处理的; (四)征求意见不充分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查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将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二)规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不具可行性的; (三)国务院其他部门,或者总局其他单位对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协商并妥善处理的; (四)征求意见不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