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从以下方面,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否属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协调、衔接; (四)是否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公民对草案提出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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