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九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单位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总局其他厅、司、局和直属单位业务的,应当与其他单位会签后,报送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 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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