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关系紧密的,或者涉及总局其他单位业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总局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协商不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草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关系紧密的,或者涉及总局其他单位业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总局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协商不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