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二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 起草单位不能按时完成计划的,应当向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拟增加计划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并按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政策法规司提出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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