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