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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