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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