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