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章 客户尽职调查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无法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根据情形终止已建立的业务关系,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者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存在组织批量或者分批开立账户,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账户,或者其他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形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或者根据客户及其申请办理业务的风险状况,采取延长审查期限、强化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